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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益诉讼全面开展4年提起诉讼近2万件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1-09-15 16:19 https://jiahuidiaozhuang.com/

  中新网9月15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指引各地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对于“硬骨头”“老大难”案件敢于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强化监督效果。

  最高检指出,检察公益诉讼中,诉前实现公益保护是最佳司法状态,起诉案件的数量在所有立案办理的案件中占比不算高,但其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的“后手”,增强了诉前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

  最高检选取了12件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11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例予以发布,在领域上涵盖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以及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文物保护等所有法定领域和部分新领域。

  据统计,从2017年7月至2021年6月,检察公益诉讼已全面开展4周年,共提起诉讼19695件,包括行政公益诉讼2336件,民事公益诉讼17356件(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5320件),从领域分布来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14175件,占71.97%;食品药品安全4186件,占21.25%;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586件,英烈权益保护45件,其他634件。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说,发布的案例对于公益诉讼实践中一系列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给出了具有指引性的法律认定标准,对于社会大众、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如何更好守法执法司法、共同加强公益保护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附: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一、民事公益诉讼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1、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卫某垃圾厂、李某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某锰业有限公司等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3、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某固废处置公司等进口“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5、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福建省安某康船务有限公司等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6、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肖某开、肖某波违法占用溶洞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7、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食品药品安全

  9、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非法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英烈权益保护

  11、湖南省常德市检察院诉唐某成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产品质量安全

  12、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等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行政公益诉讼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1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14、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15、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履行自然保护区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16、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17、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林业资源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18、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渔业资源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19、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矿山环境资源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二)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0、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21、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国有土地出让金追缴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三)安全生产

  22、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四)文物保护

  2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一、民事公益诉讼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1.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卫某垃圾厂、李某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污染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要 旨】

  检察机关加强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刑事检察职能衔接,提高案件调查取证效率和质量。探索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先予执行程序,保障受损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基本案情】

  个人独资企业广州市花都区卫某垃圾综合处理厂(以下简称卫某垃圾处理厂)设立于2005年10月,2007年1月起,李某强担任该厂实际投资人、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李某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非法倾倒、填埋于厂区山体。垃圾倾倒、堆砌到一定高度之后,再在上面堆一层浮土,用机器压平,然后再堆上垃圾,近十年时间,形成一座“垃圾山”,直至2016年8月被花都区环保局责令停业,倾倒区域植被严重破坏,土壤、地下水污染短期内难以自然恢复。

  【调查和诉讼】

  2017年2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下称花都区院)在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因案卷显示案情复杂、涉案环境损失较大,遂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广州市院)报告。2017年9月,广州市院成立两级院办案组,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发出诉前公告。在调阅刑事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办案组采取现场走访、专家咨询、实地丈量和无人机航测等措施开展调查,初步判断垃圾数量、污染程度、造成损失远超违法行为人供述。经充分研讨后,花都区院委托广东省地质测绘院对涉案场地垃圾数量进行测算,委托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对垃圾方量的内容、数量、比例等指标作进一步区分和细化,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经测算勘察和鉴定评估,受污染场地面积约3.88万平方米,垃圾倾倒量约39.3万立方米,重量24.78万吨,将涉案场地恢复至基线状态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425.5万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14.35万元。

  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生态环境修复,2018年7月16日,广州市院依法建议对卫某垃圾厂、李某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李某强名下全部财产超过一千万元。2018年7月2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9月12日,花都区院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五个单位分别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涉案违法行为。各行政机关全部采纳建议内容,及时启动垃圾清理和环境整治工作。历时3年,共清运固废及固废污染土壤170多万吨,清理渗滤液26000多立方米。基于当地政府已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修复,法院采纳广州市院《先予执行意见书》,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裁定,裁定先予执行两被告名下财产,用于支付修复费用。

  基于生态环境实际修复费用已由政府采购合同所确认,广州市院于2020年7月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卫某垃圾处理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评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31亿余元,李某强在企业对上述费用不能清偿时承担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庭审中,李某强提交书面忏悔书,表示愿意采取一切补救措施,配合做好环境修复工作。2020年9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查封财产已全部划扣、拍卖用于支付修复费用,两被告在广州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向社会公开道歉。目前,涉案场地垃圾已清除完毕,基本实现复绿。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诉前采取措施冻结被告千万资产,确保判决“不打白条”;通过督促当地政府先行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场地进行整治,探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先予执行程序,保障环境修复执行落实到位。依托两级检察院一体办案,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案件同步审查、证据互通转化,刑事侦查搜集的证据为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坚实基础,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失证据对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也起到支撑作用,推进受损环境及时修复、警示震慑潜在污染者。

  2.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某锰业有限公司等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  全链条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  调解

  【要 旨】

  针对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案件,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且行政机关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参与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全链条违法行为人污染环境的公益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广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某化工(防城港)有限公司主动联系柳州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防城港某运输有限公司收集、交易废硫酸,熊某某居中介绍,将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某能源有限公司、钦州某石化有限公司等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硫酸销售给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并由广州某石化物流有限公司、贵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何某、关某某等安排车辆运输到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厂区。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共收集、贮存废硫酸15008.89吨,贮存于该公司厂区自建的储罐中。2017年5月12日,该公司自建储罐因倒塌导致罐体破裂,罐内废硫酸现场发生泄漏约1100吨,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经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涉案的废硫酸为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该泄漏事故对土壤、周边水质及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造成损失7035.05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1235.3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5799.75万元。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约5.5万吨酸泥被转移到钦州市某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待进一步无害化处置。

  【调查和诉讼】

  该案刑事案件部分被高检院和原环保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2017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钦州市院)同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主动联系并发函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工作,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及时妥善处置事故应急处置中产生的酸泥,避免二次污染事故发生等。经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出具修复方案,明确修复费用为5007.05万元,其中应急处置阶段投资费用1252.26万元、暂存于填埋现场的硫酸泥处置费用为3754.79万元。因本案造成损失大、违法行为主体多,各违法行为主体持推诿、观望态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受损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复函检察机关表示其暂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条件,建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3月22日,钦州市院经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和3名自然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7035.05万元和承担鉴定费134.1万元;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期间,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钦州某石化有限公司申请调解。法院经与本案所有涉案主体进行沟通,最终明确除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无赔偿意愿、一名违法行为人无法取得联系外,其他违法行为主体均有赔偿意愿。经协商,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2名违法行为主体愿意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550万元。钦州市检法两院将与违法行为主体沟通赔偿的情况反馈给生态环境部门,经研究认为调解赔偿金额可以确保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确保本案受损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的前提下,钦州市院与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和2名自然人达成调解,上述违法行为人通过分期赔付的方式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550万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0年5月9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同年6月9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75.05万元及承担鉴定费131万元,关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通过《钦州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目前,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2名被告已赔付到位4015万元,钦州市政府也已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并确定酸泥无害化处置的实施单位,修复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与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并以检察公益诉讼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补位兜底,探索将有调解意愿的被告与无调解意愿的被告分别处理,同意有赔偿意愿的企业分期赔付,既兼顾了其自愿负担环境污染责任的意愿,也符合不同被告的实际财产状况以及经营状况,在追究违法责任的同时也给企业发展机会,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持续发展,同时保障案件的监督效果。

  3.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黄河生态保护  民事调解  替代性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主动服务黄河保护国家战略,以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排污主体的公益损害责任,在向企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时,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形式,有效促进环境治理修复,并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山东省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分别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195.5吨、629.98吨工业含酸废水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