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莆田市住建局发布通知,对莆田市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比例作出调整。
该通知明确,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30%;工程形象进度地上总层数达到一半,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50%;主体工程封顶,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70%;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5%;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可申请支取监管额度的100%;资金支取时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需预留不少于5%,在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申请支取全部监管资金和撤销账户监管。
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度节点备案时,需向莆田市或各县区住建部门提供之前已认购客户签署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有关事项告知书》进行核实。对预售资金未及时直接全部缴存至监管账户,或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进度节点备案,并暂停预售资金拨付。(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谢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