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美国的货品运抵后发现有天牛,货物被退运清理后重新发运,造成损失21万余元。买方因此将卖方及两家包装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应出口石材,出口国家为美国,总价为93万余元,双方还约定,木箱包装不能淋雨,不能带有树皮、虫眼、虫洞等。后来,案涉货物被装入4个集装箱运至美国洛杉矶港后,美国相关部门对案涉货物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包装箱内有天牛并要求进行退货处理。A公司为此支付海运费、港杂费等共计21万余元。A公司认为是B公司的包装不符合要求,遂将B公司及两家包装物提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16万余元,两家包装物供应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外包装物的木条虽经热处理除害,但包装并未密封;其次,案涉货物提货、装车、运输等均由A公司自行完成,在集装箱装箱前的各个环节均可能有天牛飞入或有虫卵沾染;第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4个集装箱中仅有案涉货物,无法排除其他货物带入天牛或虫卵的可能。因此,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法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